1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十五条司法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由于中药兼具药效整体性、成分多样性等特征,且诸多中药基本古药方属于“现有技术”,往往容易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对此,省法院明确,要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界定中医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江苏省法院明确,依法打击侵犯中医药老字号、传统品牌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恶意将中医药老字号、品种名称抢注为商标,或将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的,结合中医药老字号、品种名称、商标影响力程度、积累的商誉以及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过错、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或有混淆可能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省法院明确,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依法适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证据披露、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等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以及刑事保护措施等,严惩严重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