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委、市政府就推动房地产开发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2013年5月,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提出,对推进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全国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部分项目逾期交付,房地产行业出现信用危机,房地产市场信心受挫。加之,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住房需求已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老百姓对按期交房、品质住房有了更大的期盼。原《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和房地产开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住房城乡建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信用评价构成、信用数据采集、信用等级划分、信用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更新。2023年12月,印发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二十一条。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评价内容、评价规则、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对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内容。
本《办法》明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两项专项测评组成。
(二)关于实施主体。
本《办法》明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按职责审核企业的信用信息。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初审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受委托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专项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专项测评。
(三)关于信用信息。
本《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失信信用信息三部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开发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3个大项,具体分20个子项;守信信用信息包括建设及市场表现、评级表现、获奖表现、公益投入等4个大项,具体分17个子项;失信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管理、开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市场交易管理、物业管理、关联信用管理等6个大项,具体分99个子项。
(四)关于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本《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加守信信用分值减失信信用分值。满分为2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满分100分,守信信用信息满分100分,失信信用信息为扣分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决定。
(五)关于信用信息采集。
本《办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有企业自行申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他部门推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等多种方式。《办法》还对信用信息采集时限、认定依据做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信息审核及发布程序,确保评价工作流程清晰,程序公开。
(六)关于评价结果应用。
本《办法》明确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从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专项与日常检查频次、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面,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使监管对失信企业“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诚信经营。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修订内容
(一)评价指标设置。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守信信用分值、失信信用分值分别对应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企业基本信息在原《暂行办法》资质等级、从业时间、销售经营业绩、土地储备、质量管理、财务能力、缴纳税费情况等基础上,新增总投资额、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净负债率、现金短债比等指标。
守信信用信息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为推进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智能制造、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智慧小区建设、绿色建筑等新技术的应用作为激励指标予以加分。
失信信用信息扣分项,将原《暂行办法》中企业综合管理违规信息、项目建设过程违规信息和其他信息3个大项,59个子项,调整为企业管理、开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房屋交易管理、物业管理、关联信用管理等6个大项,99个子项,实现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行为的全面监管。《办法》还将停工逾期交付、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行为作为触发指标,一旦触发,综合评价得分将直接扣除30分,企业将按照D级企业进行管理,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方面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信用等级及划分原则。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根据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排名在5%—60%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排名在60%—95%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排名在后5%的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3〕6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