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结合《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应用实践,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省科研活动事项的科研活动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和相关活动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开展科研诚信监督、信息记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情况的管理。所称科研活动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科研活动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这四类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条件。同时,也明确了举报条件及举报途径。
《征求意见稿》强调科研信用实行分类管理,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分守信和失信两个类别,建立科研失信主体名单,进行科研失信记录和管理。
科研守信主体,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规范,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且无任何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科研失信主体,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守信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或咨询(服务)优先推荐权。同时,也明确了十七条科研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惩戒期满后自动恢复信用并移出科研失信名单。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对申报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科研失信并在惩戒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