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印发了《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从业企业的从业类别分为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监理类、工程咨询类及检测类,分别进行评分和评级。同一企业的不同类别评价分别进行。
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构成。
一个评价周期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始总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将从业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信用评价方式: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工作分自评、建设单位评价、综合评价三阶段进行。
《办法》明确从业企业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从业企业(机构)的可扣分行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进行实名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