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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7-28 14:11 打印

一、制定背景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是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黑龙江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等对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职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因此,为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在我省落实,并结合省知识产权局职能,拟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试行)》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失信行为的认定情形、管理措施、修复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等。其中第一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规定(试行)》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共8条,主要规定了失信行为的认定情形、管理措施、修复程序;第三章共4条,主要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四章共2条,主要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及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原则;第五章共2条,主要规定了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保密职责与监督措施;第六章共2条,主要规定了《规定》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规定(试行)》施行层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及我省实际,《规定(试行)》立足于我局自身职能,就我局机关各处室及保护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作出规定,为下一步将我局工作融入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及省知识产权局职能实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失信行为:一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我省有关主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同步认定,实施国家与省联动惩戒;二是省知识产权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相关失信行为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