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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6-14 09:21 打印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9日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资金筹措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强骨干企业承揽铁路、隧道、城市轨道、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鼓励骨干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新技术应用研究并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奖项。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工法编制,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0亿元、8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省财政对三州地区按照实际奖补额的45%,其余18个市按照实际奖补额的35%,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奖补。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可给予总承包单位奖励,同时鼓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鼓励省内骨干企业与入川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城市轨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建立在川央企、国有建筑业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各地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四川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六、深化资质审批改革。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可一同申请、一同审批。鼓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八、加强金融财税支持。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

        九、促进外向经济发展。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四川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立省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对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川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十、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支持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