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4〕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以及“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实施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在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全覆盖、无盲区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督促压力管道经营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到应检尽检,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牵头,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开展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治理。
对排查、检验出的各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问题,“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实行“挂牌销号”。
1.维护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必要时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更新改造。针对出现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及时将其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存在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迁改清障。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重点整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省能源局牵头,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
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针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老旧管道升级改造。(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全力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管道燃气未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四川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城市燃气智慧监管。
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实现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召开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各市(州)实施方案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4月至5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图,形成“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三)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专业委员会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有关部门要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各级财政按要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燃气安全评估、督导推动等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用好“燃气监督卡”“小住安全随手拍”等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