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厅制定。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中,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区分线下和线上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收费计量单位“元/课时·人次”。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属地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积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推进收费信息公开。教育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全国、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属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资金账户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账户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所有预收费均应通过监管账户收取,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取任何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向家长开具统一的正式发票。
五、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六、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双减”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同时,要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实效,推动培训收费水平明显降低,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请各市(州)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