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本土病例,疫情溢入我市的风险极大。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甩客、非法转运涉疫重点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车等社会车辆)。
二、严厉打击将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市人员在辖区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下客,让乘车人员步行、翻越高速公路隔离设施或由本地车辆运送出高速公路等甩客、非法转运,逃避疫情防控卡点检疫等违法行为。涉及非法营运、非法载客行为,将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严肃查处。
三、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人员集中地、高铁站、客运站点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交通运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以及私自包车接送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务工返乡人员等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将联合境内高速公安交警、高速交通执法机构,加大对甩客、非法转运涉疫人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五、广大群众和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禁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服务区(停车区)等下车、转车、乘车。因乘客个人行为造成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线索及证据。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
12328(交通运输、高速交通执法)
96122(高速公安)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