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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贡市灯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自发改发〔2024〕17号)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2-05 09:18 打印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自贡市灯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自发改发〔2024〕17号
 
自贡市灯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自贡灯城〔2024〕01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规定,我委于2024年1月30日组织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就你公司大安区凤凰乡济公村9组灯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大安区凤凰乡济公村9组灯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充电设施(1台630KVA变压器,3台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6把枪,6个充电车位;1台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2把枪,2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25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