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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4-30 11:31 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1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住金管委发〔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核。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缴存单位或缴存人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或网上业务大厅、官方微信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准予提取。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二)不准予提取。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预收件登记。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因向不动产、民政、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  缴存人购房提取时,同一套住房应当按同一种方式、同一种标准提取。若职工婚前购房符合提取规定,其婚后配偶亦应遵循相同的方式和标准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因非正常缴交、停发工资封存的;
         (四)非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住房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八)夫妻之间买卖住房的;

(九)购买川渝地区以外自住住房,所购房屋地址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一致的;

(十)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申请除提取公积金贷款房屋首付款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提取情形的。
         第六条  提取业务可由缴存人、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资金应划入缴存人本人账户。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提取资金应划入缴存人本人或单位、继承人、受遗赠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可在市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第八条  申请材料属于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佐证材料的,应印章齐全,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九条  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有效期内;
         (二)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三)相关内容与公积金系统留存信息应一致;
         (四)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应一致。
         第十条  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职工应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核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五)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六)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征收安置信息;
         (七)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八)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九)与外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
         (十)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十一)与医保部门核实职工重大疾病信息。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身份佐证: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表》;缴存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和外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关系佐证: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共有关系材料;

(三)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Ⅰ类储蓄卡信息;

(四)所购房屋地址在川渝地区以外的:

1.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所在地证明。

2.工作地购房的,提供“五险一金”任一缴存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户籍地购房的,购房时间应在户籍迁入之后,购房时户籍未迁出购房所在地。工作地购房的,购房时间应在五险一金缴存和工作时间之后,购房时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且五险一金缴存正常(新建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再交易住房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下同)。

第十三条 缴存人委托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佐证材料、委托书;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佐证材料。直系血亲关系佐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佐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委托书;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提取

(一)提取条件

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首付款提取。其他情形办理首付款提取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应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相应提取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贷款的可提供首付款收据);非本市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的:提供购房买卖合同(协议)或拍卖文书、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上无计税金额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本市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
          3.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补差款发票或专用收据或房屋交换契税完税凭证。原产权为父母的还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或受赠与相关文书。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支付翻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三)提取频次及金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或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金额或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提取金额不含税额,下同),且不超过不动产权登记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所购再交易住房为全款支付且家庭非首次购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一次性提取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年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地址在警示区域范围(警示区域范围为被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纳入“重点警示名单”的异常房屋或异常区域)内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年后申请提取。

3.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应自取得最近一笔补差款付款凭证之日起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补差款,且不超过取得补差款付款凭证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最近一笔支付凭证起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且不超过支付凭证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第十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还贷提取,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方式为对冲;

2.本市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应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非本市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未办理过该套房屋首付提取且缴存人及其配偶应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相应提取情形提供材料。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直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按月提取或按月对冲协议;未签订委托协议及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第十二条提供材料。

2.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该套住房为首次提取的,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再交易住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盖章的还贷凭证(按年提取的,提供提取月最近12个月还贷明细;按月提取签约的,提供签约时最近一次还贷明细;提前还清的,提供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的截止申请月或上月的贷款余额表或已还清款项凭证)。该套住房为非首次提取的,提供对应提取业务银行出具盖章的还贷凭证。

缴存人办理委托签约提取业务的,对应上述提取情形提供材料。

(三)提取频次及金额

1.按月提取的,签约委托从次月起,每月从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中提取不超过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额,账户余额小于上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当月提取暂停。

2.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的,签约委托从当月起,每月从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冲当月应还款本息,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还款本息的,当月对冲暂停。

3.按年提取的,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不超过近12个月正常还款本息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已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的,提取金额不含已对冲金额。

4.提前部分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5.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在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非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先提取后还款或先还款后提取。先还款后提取的,应在还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除提前还清提取外,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因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账户余额需保留6个月正常还款本息额。

申请提前还清时,已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  租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子女也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

2.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次月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材料原件

除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

1.婚姻及生育情况材料:未婚缴存人提供未婚声明,已婚缴存人提供结婚证,申请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还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佐证材料;

2.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申请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还需提供其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三)提取频次及金额
         本市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家庭每月可提取1200元,多子女家庭每月可提取1500元。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额度上限。

职工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提取,当年首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月自然月份数乘以每月租房提取额度,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年再次办理的提取金额以提取间隔月数累计,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若该自然年度内缴存人及配偶有本市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办理的租房提取金额应按与购房消费类提取间隔月数累计,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本市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一)提取条件

1.所提房屋应为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2.提取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父母、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及配偶。

3.提取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加装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更新改造后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发票或收据(扣除含政府补贴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涉及父母子女互提的,提供关系材料。
          (三)提取频次及金额
          在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加装(更新改造)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更新改造电梯的应扣除政府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且不超过电梯使用登记当月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父母、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离休、退休;
          2.单位缴存至退休当月,缴存人账户已封存;

3.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或离(退)休证等退休资料(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三)提取时限及金额
         账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单位缴存到位,缴存人账户已封存;

3.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离职文件或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三)提取时限及金额

账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 提取条件

1.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2.单位缴存到位,缴存人账户已封存;

3.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三)提取时限及金额

账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提取

  •          提取条件

1.单位缴存到位,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

2.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离职文件或佐证(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辞职、辞退人员专户”职工还应提供《自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因离职文件或《手册》遗失的,应填写遗失声明。

(三)提取时限及金额

账户封存满6个月即可销户提取。

第二十二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条件

1.单位缴存至职工死亡当月,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并签署《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封存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签署《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辞职、辞退人员专户”职工还需提供《手册》,《手册》遗失的,应填写遗失声明。
         (三)提取时限及金额

账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按照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定义),且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自医疗费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3.一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         (二)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提取人与患者关系材料、提取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说明。

  • 提取时限及金额

自医疗费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的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自受灾或重大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相关单位出具的灾害或重大事故处理书证材料、实际所承担费用的票据、提取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说明、婚姻关系证明。

(三)提取额度及时限

自受灾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应对灾害、处理重大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五条  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或配偶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清单。

(三)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

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其1年内的低保享有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经办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材料档案,并对填写信息、提交材料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行为,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没收其虚假材料,并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及其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违规提取未遂的,从核实违规提取之日起,取消其三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违规提取既遂的,应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未全额退回期间暂停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至全额退还之日起,取消其五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提取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再交易住房提取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