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通知(自发改发〔2022〕68号)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24 09:17 打印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1号)转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
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 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符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 6号)相关规定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 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托育机构凭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向所属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
二、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 量,未单独计量的,转供主体、水电气经营企业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的水电气量。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 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三、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