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贡新奥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通知(自发改发〔2022〕54号)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4-26 09:12 打印
自贡新奥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自贡新奥新能源〔2022〕1号)收悉。 为促进绿色能源发展和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你公司在我市荣县滨江西路绍熙公园内,投资700万元建设荣县滨江公园充电站,面向社会开放经营。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并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自贡市荣县滨江公园充电站,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自项目投运之日起,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