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下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位,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社会治理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五条 市、县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政策法规宣传、民生事项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等活动。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医保、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群众和单位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县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按照统一标准编制网格编码。
网格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应当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相关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城乡社区的网格以居民小区、楼幢、路街等为单位进行划分,网格内常住居民户数一般为300户至500户或者1000人左右;行政村的网格以一个行政村划分为一个或者多个网格。
城乡社区内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划分为专属网格。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网格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组织,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信息;
(二)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三)开展文明实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养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和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四)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民服务;
(五)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做好信息收集、化解处置工作;
(六)排查上报网格内居民住宅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等的安全隐患;
(七)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八)落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严格落实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依托网格开展工作的,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同意,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帮助。
第十二条 县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所划分网格实际情况,在网格中配备网格员。网格员是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五)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群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日常运行,承担信息平台办理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和督办。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对交办事项快速响应、认真办理,并及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加工、研判、反馈等工作,将有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聘用、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推行星级网格管理制度,提升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网格员的薪酬或补助,并保障及时足额发放。
专职网格员应当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县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为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兼职网格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网格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服务事项和网格员的姓名以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