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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2-26 08:52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4月17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自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自府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自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

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市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市食药安办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市级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按程序报审印发。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对区县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市级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区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记录。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市级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药安办确定抽查范围,会同有关市级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市级单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区县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上旬前报送市食药安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市级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区县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市级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汇总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有关市级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区县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一等次,得分排名在第3名至第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二等次,得分排名最后一名的为三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三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区县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影响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为三等次: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严重影响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六)其他应当为三等次的情形。

第九条  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市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食药安办对各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市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根据考核得分排序,纳入考核的单位按照40%、55%、5%的比例确定一等、二等、三等考评等次。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市食药安办将考核失分具体情况通报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后,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要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减分项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计分。

市食药安办牵头组织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考核结果为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激励。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市食药安办及时对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三等次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药安办对有关负责人开展约谈,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区县和市级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区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