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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自然资规发〔2022〕120号)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1-15 09:21 打印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  贡  市  公  安  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 贡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自贡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30日

自贡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规范自贡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真正发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项目推进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政府批准的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现场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组成,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交通影响评价数据、进度、结果等应进行共享,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方案报建阶段进行。凡达到《自贡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均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辖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单位或辖区政府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市政交通类)相应资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必要时成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确保交通状况正常。

(一)项目内容;

(二)评价的目的与目标;

(三)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四)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调查及现状分析;

(五) 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至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评价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七)提出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项目选址、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做出评价;

(八)改善措施及规划控制要求;

(九)评价结论。

第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召开交通影响评审工作会;遇到特殊情况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评审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市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未通过评审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或辖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第九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要求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在方案设计中一并落实;项目用地范围外的改善措施由评审单位收集整理,作为城市交通规划、交通改善措施的重要依据。涉及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新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涉及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改造的,由辖区政府牵头,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项目外改善措施的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内改善措施的验收,未按交通影响评价改善措施实施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时弄虚作假,该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三年内不予受理。造成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机构进行考核,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促进片区协调发展,对地块邻近或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自贡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适用于本办法,其余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