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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0-27 08:54 打印

自府函〔2023〕16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要求,现将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50%、安置补助费占50%。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政府要抓紧公布辖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依法完善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0〕138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