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自贡市支持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自贡市支持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服务“工业强市”战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助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光网自贡”“无线自贡”“物联自贡”和“云上自贡”为目标,加快全市“双千兆”网络建设,打造“高速、泛在、集约、安全”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到2025年,建成5G基站4800个,5G网络实现城区、乡镇全覆盖,行政村重点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推进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加强通信基站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统筹考虑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资产权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各通信企业〕
(二)支持共建共享。坚持共享需求导向,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对暂不具备共享条件的设施,采取改造方式实现共享。需要新建的,支持通信企业共建共享。在符合安全技术等标准前提下,经所属单位同意,加快通信设施与路灯杆、监控杆、交通指示牌等各类杆(塔)的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通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各通信企业)
(三)支持通信管线建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预留通信管线建设所需空间和安全距离,管线建设工作纳入项目建设方案,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对已建地下综合管廊并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通信管线应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敷设。对需新建、改(扩)建通信管廊的,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集中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信设施采用光纤到户方式进行建设,老旧小区逐步实现光纤到户改造。(责任单位:市通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各通信企业)
(四)规范基站建设。基站设置应按规定向通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涉及利用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设置通信基站的,应事先向交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商住楼宇、集中居民点、统建房、医院、学校、车站、展馆、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机构所属建(构)筑物用于通信基站建设。新建基站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景观化、隐蔽化、小型化。(责任单位:市通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各通信企业)
(五)降低用电成本。供电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基站供电报装业务办理流程,对具备条件的基站直接装表供电,支持基站智能电表改造。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违规加价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通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各通信企业)
(六)强化安全管理。通信企业应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选择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的隐患,做好受损网络抢通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通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各通信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机制。市5G发展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解决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受阻、公共站址资源开放不足、转供电加价高造成通信基站用电成本高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信息通信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断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意识。加强关于电磁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积极消除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营造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通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各通信企业)
(三)加强设施保护。加强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征得其所属人的同意,不得强行施工,建设方承担拆迁、重建所需费用,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装置,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通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