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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8-09 09:08 打印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社事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促进全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现将《自贡市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理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自贡市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设项目依法、优质、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一般债券资金以及自筹资金,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批准立项的政府性投资卫生健康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指导、一体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制、后评价制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级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筹集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高新区社事局,下同)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目标考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法人,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履行业主的直接管理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金筹集、投资控制、工期进度等负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参建各方应当落实各自职责,建立完善责任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基本建设和财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的相关规定和管控措施,降低项目投资和财务风险,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约高效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功能定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等要素。

第十条  新建项目在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应当考虑周边环境,适合群众就医和应急疏散;应当与商业区、闹市区和工业区保持规定距离,避免挤占交通要道等公共资源,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审定。经审定通过后,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转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当完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批复等前期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应当组织专家对医学布局流线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第四章  建设原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级发改、住建、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贯彻安全、适用原则,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其设计年限、抗震、防火、防洪、保温、隔声、节能环保、防雷及施工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须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依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确定的招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前,应当完成项目工程勘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自贡市)》进行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暂估价。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货物、服务的分包,应当依法招标,严禁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分包。分包招标形式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 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委托本单位以外专家作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项目建设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禁止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在竞争性委托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中可限制D级信用等级及无信用信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选。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督促参建单位把好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关。项目建设单位、过控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常态化演练,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条件,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发展改革和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并细化项目投资和建设“作战图”,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尽早开工,加快建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当针对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内外装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重点环节,按年度、季度和月度分别做好项目倒排工期和投资计划,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保证安全、质量的情况下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推进。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监理单位加强沟通联系,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要求,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与工期,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管理,实行限额设计,严控工程装修标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控制设计,做到施工图预算不超概算,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投资失控。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连同初步设计书按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复;审批后的设计方案或投资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审批权限报财政部门评审确认招标控制价。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参建各方应当共同做好投资管控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督促各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建设相关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做到限额设计,在选用材料、设备时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合理确定材料、设备品牌,尽可能使用工程造价信息价,减少认质认价。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通过市场价格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与采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下浮比例同等下浮。

第三十一条  对在“自贡建设”上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格的建筑材料,可参考《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或川南周边城市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确定价格,或依据最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由承包人根据相关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项目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计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查、决策机制和制度,对确需认质认价的项目以及确需变更的重大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决策和报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确保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自有资金,要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和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方能用于基本建设,严禁违规举债建设,严禁超标准装修和修建楼堂馆所。

第三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土地购置、征地拆迁、设备购置、人员经费等,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要严格债券资金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办公经费,贷款利息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或偿还隐性债务,不得用于回购已竣工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设工程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不得在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规避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资金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重点反映建设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绩效指标。在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推进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及时、准确做好项目投资、形象进度、工作总结等数据资料的报送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对各项目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工程进度滞后以及对工程投资、质量、安全、环保等管控不到位的项目,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将各区县和市本级实施的卫生健康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申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债券和项目的重要参考根据。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工作的内部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量化相关指标、进度、分值,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第四十一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督人信息和项目建设内容、性质、规模、资金来源、概算总投资以及施工进度计划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项目工作日常督促检查力度,通过不定期检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全方位做好本区县卫生健康项目建设的督导工作。

第四十三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过程审计。对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实施。

第四十四条 加强竣工结(决)算管理。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管。

第十章  验收评估
        第四十五条  及时做好工程验收。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需进行规划、工程质量、消防等单项验收的,分别报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等相关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项目后评估工作。项目经一年正式运行后,需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市本级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评估,区县建设项目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评估。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最新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投资计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文件资料,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19年9月印发《自贡市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