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高新区社军局、发展改革与科学技术局:
为推动社会救助诚信建设,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持续简化社会救助申办程序,增强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责任意识,培育社会救助诚实守信氛围,震慑、遏制“骗保”“骗救”问题,提升社会救助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形成救助服务对象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为导向,聚焦社会救助“堵点”,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证明多的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救助环境。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承诺事项实际,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三、承诺范围 申请或者已经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对象(以下统称社会救助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本人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的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书面承诺,承诺家庭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违诺的法律责任,经办机构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社会救助。可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四、承诺事项 (一)主动承诺 1.应主动书面承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准确无误;填报的收入、财产(包括其他登记、交易等行为)等情况真实可信;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2.应主动书面承诺,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家庭结构、收入财产、个人支出等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 3.应主动书面承诺不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4.应主动承诺承担违诺法律责任,如有虚报、瞒报、伪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等行为,退回因此获取的救助金和救助物资。 (二)告知承诺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将救助告知承诺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社会救助对象,书面承诺已经如实申报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救助事项;拒绝书面承诺的,应当按照清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社会救助事项办结前,对象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承诺制。 (三)信用修复承诺 失信行为对象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时,承诺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失信信息将长期向社会公示。 五、承诺程序 (一)乡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信用承诺实施工作。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在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社会救助对象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 (二)《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应当由社会救助对象签名并按捺指纹,一式贰份,一份交本人、一份由乡镇(街道)以图像形式上传至四川省天府救助通信息系统。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对象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村(居)委会、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六、失信行为认定内容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承诺实行监诺和践诺管理。乡镇(街道)对承诺事项属实的予以采信,不实的不予采信,并通知承诺人。下列行为认定为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隐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 (三)故意隐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变动(死亡、户口迁移)、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的,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况; (五)故意隐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承包土地、山林或已经享受的其他救助、福利、慈善等待遇,子女择校读书、出国留学、劳务输出或参加艺体等专业培训,以及非因公出入境等消费信息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 (九)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七、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与认定程序 (一)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一人一档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档案。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有失信行为的,按失信约束措施予以惩戒,并填写《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于7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失信行为电子图像、数据等材料,归档形成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档案,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每月底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失信档案保管期限为停止救助后5年,其中电子图像类数据上传到四川省天府救助通信息系统。 (二)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作出初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涉嫌失信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失信行为经认定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填写《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由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两位以上送达人签字并标注理由存入个人失信档案。区(县)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盖章确认之日为认定失信行为的起始日期。 (三)市民政局将失信人信息依法依规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在自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予以公示。 八、异议申请 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 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做好归档备案,并将核实更正意见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失信更正信息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自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失信对象对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的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 九、失信约束措施 乡镇(街道)向社会救助对象出具《涉嫌失信预告书》,责令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指定日期前补正材料。并按照补正材料予以初审,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失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措施: (一)对失信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纠正相关失信行为; (二)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失信对象,一年内提高复查经济状况的频次; (三)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失信对象,一年内,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乡镇(街道)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在非法所得退清之前,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非法所得退清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 (五)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失信信息记入社会救助对象个人失信档案并推送至自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公示; (七)失信对象一年内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八)对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就业或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再执行延保渐退政策。 十、信用修复 因骗取救助资金、物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失信行为对象,在退缴全部冒领款项、物资且行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满三个月后,可以向乡镇(街道)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根据递交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相关资料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确认决定,并出具《社会救助信用修复决定书》,由村(居)委员会协助送达。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为信用修复起始日期。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对象完成信用修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报送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由市民政局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在自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予以修复。 十一、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应签署《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乡镇(街道)应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签署《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力度,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做好社会救助和信用政策法规的宣讲,让群众知情、知晓,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信用信息;涉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涉及为社会救助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附件:1.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 2.涉嫌失信预告书 3.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4.责令退款通知书 5.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统计表 6.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 7.信用修复承诺书 8.社会救助信用修复决定书 9.自贡市社会救助告知承诺服务事项清单 自贡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