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四川自贡)官方网站!今天是:

信用中国(四川自贡)

credit.zg.gov.cn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10-31 08:53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公积金中心  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已有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一)支持特定人群购房。对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军人、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人员、社区基层工作者、客货运驾驶员、环卫工人、产业工人、物业从业人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由职业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来我市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省外和市外群体,在享受前有购房补贴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套商品住房20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推动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加大改善性购房税收支持力度。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出售位于我市的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居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单双职工差别化贷款额度限制,单笔可贷金额不受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限制,最高贷款额度按照75万元核定。恢复“商转公”贷款。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凡在我市购房、建房、租赁以及在新农村集中居住的,可为本人及共同生活亲属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二、保持房地产市场供应基本稳定
   (六)确保土地供应基本平衡。全市统一中心城区土地收储,统一制定土地出让计划,统一审批土地出让方案,统一土地出让节奏和时序,统一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按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商品房库存较大的片区减少或阶段性暂缓土地供应。
   (七)保持土地价格基本稳定。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保持住宅地价基本稳定,科学确定商业用地出让价格,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
   (八)严格土地招拍挂条件。依法依规落实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不得将匹配房地产开发用地作为产业项目招商条件。不得将特殊商业业态等产业建设要求作为商住、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竞买资格的审查条件。不得将项目红线外无直接配套关系的公园、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建要求(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的除外)。
   (九)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情况下,企业可结合市场需求,就调整停车位、架空层、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提出申请并可按照《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进行方案设计(或者调整)。原规划设计条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不做调整。
  (十)做好居民购房安置。采取“居民自主购房安置”(类似“房票”安置),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中的各项补助折算成货币,由被征收主体自主在市场上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不再集中修建安置房,实行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安置或政府统一采购商品房安置。
    三、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已出让地块、国有储备土地周边的市政道路、雨污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新开发片区的水、电、气、雨污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适当调整车位配建比例。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可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可按0.6个/户配置。
   (十三)促进住宅社区车位的有效利用。社区周边已设置公共停车场(点)的,其临街面建筑红线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停车位,现有停车位由市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七统一”标准进行清理整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的,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在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无人购买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打包销售。现有车位车库未充分利用的住宅社区,不得占用社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新设停车位,提高社区车位车库使用率,促进社区车位车库去库存。
   (十四)加快发展改善型住房。严格控制高容积率、低绿地率项目供应规模,加大完整社区、绿色建筑推进力度,大幅增加高质量住宅供应。通过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建设改善型住房,允许调低容积率、调高绿地率等指标,积极推进发展改善型住房工作。
   四、加大房地产企业资金支持力度
  (十五)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正常执行资金监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楼栋封顶以后可申请提前拨付剩余留存重点监管资金的80%。
  (十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五、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七)优化部分手续办理流程。房地产企业根据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施工图后,即可报送审批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完毕。
   (十八)增加有效施工天数。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分类检查清单,实施差别化监管。创新执法检查方式,通过利用无人机拍摄、部门互联共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等非接触手段进行巡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十九)开展房地产项目包联帮扶。对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包联帮扶工作制度,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项问题。加强房地产项目统计,对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抵顶工程欠款的商品房,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销售统计范围,确保应统尽统。
    六、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项目的曝光力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十一)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全市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与工程有关的建设,可以直接拨付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甲方指定的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加大对房地产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银行虚假监管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预售资金“应进尽进、应管尽管”。
   (二十二)降低预售项目交付风险。对已办理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发放预售许可,但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预售的项目,相关方面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影响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权不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十三)加大项目建设督导力度。对拿地未开工或已预售拖延进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明确责任单位,强化工作督导,加快建设进度,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存量土地。已预售项目力争在24个月内完成交付。
   (二十四)防范化解重点企业风险。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企业,按照“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确保商品房按期交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企业的优质项目。
   (二十五)一盘一策化解“问题楼盘”。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部门间的协同,明确一个楼盘一个责任人,倒排工期,制定化解处置细化方案,按照“一盘一策、分类化解”的原则,加大力度处置“问题楼盘”。
    七、做好市场预期引导
   (二十六)打造重点示范项目。择优选择经营情况良好的房地产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承诺交付制度和担保交付制度,规定交付时间,保证项目按期建成,提振市场信心。
   (二十七)做好舆论引导。引导各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房地产相关政策的正面解读,及时消除群众疑虑。加大对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不实信息、制造恐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