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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8-21 09:21 打印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自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5日

自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自农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顺利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范围内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志、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

第九条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区(县)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省、市组建本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农林、水利、道路、土肥、电力、预算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区(县)农业农村局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单个项目规划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储备工作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区(县)的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要定期分析研判,对已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八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应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意见和建议,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准确摸清项目区所在灌区现状,分析水源工程、灌排系统、田间道路、生产方式等制约因素情况,明确各类工程规模、单项工程布局、使用材料、工程编号和规格、工程质量标准及保障措施,细化工程量计算、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及方法,测算预期效益,科学合理布局田、土、路、渠等工程措施。

第二十条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预算书等要件,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同时应附镇村支持项目建设和建后管护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路(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坡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第二十二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实施方案编制前后要充分征求项目区乡镇、村组和群众意见,形成意见汇总及采纳表,在规定时限内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送市级评审。实施方案评审时,应提供每类单项工程现场现状照片和重点整治部位照片,对单体工程存在问题、整治内容、采用的工程措施、工程设计的图纸图表进行详细说明。市级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应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

第二十四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全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

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严格执行项目工程进度调度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进度收集起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汇总上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采用通报、约谈、现场督导等方式进行监督。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施工进度开展工程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和安全抽验工作,确保项目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方抽检应吸纳乡镇、村组和项目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各级验收要件。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必需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确需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时,在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区代表(包括项目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含调整变更说明、变更工程量和预算对比变化表、变更工程布局图和单体图)和五方签字盖章申请单,按程序审批。

项目设计变更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同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且以项目为单位变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其中:变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不含)以上的,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变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以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后再行实施,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不得进行工程结(决)算,不得拨付相应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造成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逐级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二条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鼓励各区(县)在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简化操作程序,组织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按程序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需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施工进场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区显要位置,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设期间应保持公告公示标牌的完整、美观。项目建成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载明参建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管护责任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坚持方案优先、样板先行,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及时开展阶段性验收,同时应邀请项目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同时应邀请项目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验收发现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上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审核)报告等验收要件。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资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项目初步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验收,确保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

区(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十条因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占用,造成建设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予以补足或补划。

第七章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四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四条鼓励支持各区(县)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

第八章管护利用

第四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

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或村。根据验收成果,建立资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管护主体通过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专业维护等方式,开展清淤疏浚、保养维护、损毁修复等管护工作,并建立管护台账,记录各项工程设施维修维护情况。

第四十九条区(县)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区(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维护。

第五十条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前,查清土地权属现状,纳入项目库的耕地不应有权属纠纷。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时更新地籍资料。

第五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四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每年对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方案,组织问题整改。

第五十七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确保项目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