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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7-18 09:30 打印

自府办发〔2025〕24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实施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自贡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统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统称青奥会)、亚洲运动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统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运会,以下统称全运会)、四川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9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参加大赛奥运项目,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自贡籍运动员(属自贡户籍,按正常程序培养输送到四川省、国家队的运动员)和省、市共建高水平优秀运动队所属协议运动员(按正常程序培养输送到四川省、国家队的运动员),以及获奖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教练员(组)。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标准如下: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运会

1.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0万元/枚、20万元/枚、10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3万元,并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1万元。

2.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20万元/枚、10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3.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万元/枚、4万元/枚、2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4.省、市共建高水平优秀运动队所属协议运动员属自贡市以外户籍的,在大赛中获得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标准”的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的50%执行。

5.运动员获大赛金、银、铜牌的,对其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30%计奖用于事业发展。

(二)省运会

对省运会获奖运动员及相关输送单位、教练员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第五条  获奖人员及单位按照相关竞赛规程规定和比赛成绩确定,对其奖励由市教育体育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所需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对获奖运动员及教练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如政治上出现问题、使用兴奋剂或者有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视情对其暂缓或终止享受奖励,并要求其退还相应所得。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人民币(含税),运动员兼项获得多项奖励名次的按本奖励办法累计计奖。新增或改革的省级以上赛事奖励,以及对其他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为我市作出较大贡献的运动员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报批。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