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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等3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6-24 11:35 打印

自府办发〔2025〕22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等3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的活动。

决策机关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确定决策评估单位。决策评估单位可以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也可以是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紧密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决策后评估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熟练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四)按相关规定对资质、资格有要求的,资质、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决策后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决策评估单位不得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成果进行验收,不符合委托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组织评估;符合解除委托协议条件的,依法解除委托协议。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是否一致;

(二)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满意度、支持度;

(七)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期限以及经费预算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三)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内容,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或者变更决策的评估结论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自决策机关确定决策评估单位后6个月内完成,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期限的,报经决策机关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停止执行、中止执行或者变更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决策后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决策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变更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指导,通过参与评估方案制订和评估报告论证、参与调查研究等方式,对评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评估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决策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决策评估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的;

(二)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未按规定配合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的;

(三)决策执行单位未及时贯彻落实决策后评估结果的。

第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决策评估单位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等主要资料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是列入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年度目录的具体范围,依照《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纳入市政府年度目录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编制年度目录,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好年度目录的申报、调整、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年度目录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年度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年度目录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在组织编制年度目录前,应当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区(县)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集。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报请市政府决策的决策事项,按照征集时限和要求,向编制部门申报。

申报单位在申报决策事项前,应当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查并由本单位党委(组)会议审议通过。申报的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共同报送,并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申报的决策事项涉及其他责任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其他责任部门的意见。

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相关要求申报;认为不需要或者条件不成熟、因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暂缓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者建议单位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申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及时间安排;

(三)决策事项需履行的程序;

(四)决策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五)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申报的决策事项进行研判筛选并统筹拟订年度目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等专家进行论证。

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的时间。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属于决策事项范围,但行业主管部门未申报的,在充分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市政府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年度目录。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年度目录应当报市委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年度目录应当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载体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因工作原因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目标实现,确需新增、取消或者变更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年度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对年度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于每年12月底前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公开调整后的年度目录。

第十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年度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按照《自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以下简称决策档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文件材料的统一收集、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材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范畴。

第五条 决策档案材料应当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决策档案内容有涉密文件、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涉密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查阅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决策事项建议;

(二)研究论证情况;

(三)决策草案及说明。

第八条 决策事项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函、被征求意见单位的回复意见、意见采纳汇总表及沟通情况等;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公告、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及沟通情况等;

(三)以座谈会、论证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等;

(四)举行听证会的,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

(五)以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包括走访笔录、问卷或调查笔录、综合研判意见等;

(六)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当有情况说明材料。

第九条 决策事项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应有委托书等;

(二)专家、专业机构签署、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三)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第十条 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按风险评估要求形成的用于开展风险评估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包括专家评审签到表、专家签署的评审意见等;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适用简易评估的,应当有评估人员签字确认的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公平竞争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三)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初审意见;

(二)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市政府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二)需发文或批复的,应当有正式文本。

决策事项出台前按规定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审议,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将同意、批准的相关材料一并收集。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公布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政府公报或政府网站页面截图;

(二)正式公布的文本;

(三)决策事项解读材料等。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三)决策执行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中止执行、修改决策的建议,以及市政府对建议的审议决定情况;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关单位处理情况;

(五)决策后评估的相关材料;

(六)决策执行监督检查材料。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参与单位应当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档案实行专题管理,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办理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要求,形成电子档案,即办即归或者定期归档。

第十七条 决策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签署完备,按内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等科学排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编排整理。

决策档案的归档要求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布后60日内将涉及程序履行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及时形成实体卷宗和电子档案;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阶段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决策档案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由档案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决策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