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金发〔2025〕1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1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变更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房屋用途应为成套住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开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可在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有:新建商品住房贷款,再交易房贷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商转公(直转和自筹)贷款,再交易房带押过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贷款月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月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月份与缴至月份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申请贷款前未缴存到位的,在缴存到位后,作为连续缴存月份予以认定;
(二)补缴开户之前月份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无法提供的,连续缴存月份、余额均不予认定;
(三)异地缴存人转入本市的,公积金缴存显示为前六个月未连续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需提供佐证资料;转入前后缴存时间连续的,作为连续缴存月份予以认定。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8周岁(含)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建造、翻建住房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住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大修住房须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并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住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房屋总价;
(六)具有较稳定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及配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体,应共同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住房套数根据借款人家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报告”)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具体为:
夫妻任一方缴存人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除上述情况外,缴存人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夫妻任一方缴存人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再交易房房龄超过25年的;
(三)再交易房贷款年限超过剩余土地使用期限的;
(四)再交易房贷款,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前办理过户手续的;
(五)商转公贷款,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
(六)单张信用卡当前未分期余额≥5万元的;
(七)经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未超过规定年限的;
(八)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九)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十)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
(十一)征信报告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近24个月内有贷款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及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家庭;
2.有最长逾期月数4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月份数24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准贷记卡有60天宽限期,最长逾期月数减2计算);
3.有到期未还逾期贷款和到期未还信用卡透支的借款申请人家庭;
4.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强行平仓、司法追偿、担保物不足等的。
(十二)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条 贷款发放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且封存原因为死亡、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的,贷款暂停发放;待核查后,确定是否发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单双缴存人差别化政策,单缴存人是指单身职工或夫妻中仅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双缴存人是指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一)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其中:双缴存人100万元,单缴存人80万元;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和三孩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20万元和30万元;
(三)在我市就业的毕业5年(含)以内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万元,单笔可贷金额不受缴存余额20倍限制;
(四)符合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最高为150万元,不受单双缴存人差别化贷款额度限制,单缴存人可按双缴存人贷款额度执行,单笔可贷金额不受缴存余额20倍限制;
同时符合上述政策的,就高执行。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人20万元,单缴存人15万元;
如遇阶段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在征信报告中贷款、信用卡有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借款人及配偶的累计逾期期数分别计算,按照逾期情况较严重的一方核定可贷额度。应贷额度为不考虑借款申请人家庭信用情况的单笔可贷额度,且不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
(一)对有最长逾期月数2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含)以上12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按应贷额度80%核定可贷额度;
(二)对有最长逾期月数3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12期(含)以上24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按应贷额度60%核定可贷额度;
(三)因信用卡年费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审核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四)月负债认定
1.贷款账户和信用卡分期账户:月负债应以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的“本月应还款”为准,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月负债应以当前余额除以剩余期数的值与本月应还款额就高认定;
2.信用卡未分期账户:征信报告显示的当前未还余额小于5万元的,按余额的20%计入负债;
3.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的月负债纳入担保人月负债计算,担保贷款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倍数。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7500元以下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按7500元计算贷款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缴存余额之和以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单笔可贷额度,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征信状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五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新建商品住房: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再交易房:房龄在15年(含)以内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在15年(不含)至25年(含)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不低于所需费用的50%;
(五)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为住建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若为成品住宅,住房价值可为全装修住宅总价款;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以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和住房成交价就低确定。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为0.5,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5≥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其他月负债。
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中的负债纳入借款申请人负债计算,如债务已完清,需出具相关结清材料。
第十七条 家庭月收入的认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月收入,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异常的,需提供纳税依据、个人社保参保明细、个人收入流水佐证(以上佐证材料均为近一年的明细),佐证资料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就低认定;
(二)配偶为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诺有收入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退休职工收入按退休工资明细认定;
(三)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双缴存人计算,缴存基数和账户余额以所在部队出具材料为准。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两位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具体为:
(一)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执行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及以上的房开企业可申请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房开企业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房开企业签订《自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房开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放款:
(一)完成所购房屋的(预)抵押登记;
(二)房开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楼盘建设进度正常;
(三)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并能有效履约;
(四)主体结构达到形象进度的1/4。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缺,则在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基础上,实行轮候放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作楼盘项目巡查制度,从巡查范围、巡查要求、巡查内容、巡查结果反馈四个方面严格管控,防范烂尾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开企业阶段性担保和住房抵押担保。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不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50%。
(一)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抵押;
(二)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以中心认可的拥有不动产权证的其他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三)房开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明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任一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或有情况表明借款人确无能力清偿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与受托银行、房开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扣划三方协议书》从房开企业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其他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贷款。
第二十七条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新建商品住房由房开企业通过网厅、再交易房由借款人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借款人在受理窗口预签借款合同、抵押预告登记相关材料并进行面谈;
(三)受托银行对贷款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退回的应备注原因;
(四)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复审、审批;
(五)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抵押办妥后,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七)审核通过且楼盘形象进度达到放款条件的,根据资金计划安排放款。
1.新建商品住房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开企业确认的收款账户;
2.再交易房贷款资金应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不得划转给第三人;
3.商转公(自筹)贷款资金应划转到借款人账户,商转公(直转)贷款资金应划转至贷款银行确认的收款账户。
第七章 贷款偿还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条 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对冲条件的职工,可签约按月足额对冲还贷。
第三十一条 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的,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提前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使用自有资金或在符合提取条件下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笔贷款最多可申请两次部分还款,还款金额应为万元整数倍。部分提前还款后每月 应还本息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使用自有资金或在符合提取条件下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变更业务主要包括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还款方式、离异变更、担保变更、还款账户变更等。
(一)变更贷款期限
目前,仅支持贷款缩期,贷款缩期有两种方式:
1.月还款不变。该方式适用于提前部分还款后缩短期限。
2.月还款增加。中心需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征信情况核实其偿债能力,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同意缩期。该笔贷款有担保人担保的,需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借款人申请贷款缩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正常还款1年及以上;
2.借款人缩期前后的执行利率应相同,不能跨档缩期,即总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缩期后总贷款期限不能≤5年;
3.申请缩期时近两年内无连续2期或累计3期的逾期还款记录;
4.缩期后月还款额加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上累计显示的负债不超过家庭月缴存基数的50%;
5.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心的其他要求。
(二)变更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变更。
(三)离异变更
还款期间,借款人夫妻离异后可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流程及资料参考市公积金中心办事指南),变更条件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还款满12个月;
2.离异变更贷款金额为不超过原贷款的剩余本金且小于借款人自身可贷最高额度;
3.离异变更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剩余期限;
4.离异变更的申请人需为房屋归属方;
5.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条件。
(四)担保变更
原贷款有自然人担保的,还款期间,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共同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进行变更(变更流程及资料参考市公积金中心办事指南)。新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须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借款人月应还本息,无其他担保行为;
2.担保人须为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对担保行为负责,担保人年龄加贷款剩余期限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
3.担保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内无连续2期(含)或累计3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4.变更前后担保人需共同到场签订变更协议。
(五)还款账户变更
还款期间,借款人需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符合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从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市或异地)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以抵偿应还款项。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取消当事人3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资格;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退还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自追回之日起取消其5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被骗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受托银行负责追回。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开企业及中介机构、市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自贡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