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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专项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6-25 08:23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专项规划(2023—2027年)》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专项规划(2023—2027年)

 
前   言

自贡市地处四川盆地南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主要为丘陵地貌,地质构造较复杂,年均降水较丰沛,受地质、气象等条件影响,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属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发育类型为小—中型滑坡、崩塌等。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可以采取调查监测、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措施。其中,避险搬迁是使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彻底搬离地质灾害危险区、直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的决策部署,在全面开展自贡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基础上,根据《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7年。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工作基础

        自贡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历经三个重要发展阶段。2007—2013年为起步阶段,主要由省级财政给予一般户0.8万元/户、低保户1万元/户基础补助。从2014年起,逐步建立健全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避险搬迁补助力度逐渐加大,到户省级补助标准提升为一般户3.5万元/户、低保户4万元/户,市财政积极落实配套补助0.1万元/户,全市累计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1952.9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0.6万元,避险搬迁受威胁村(居)民615户。2021—2023年为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期。我市抢抓机遇、自加压力,全力开展避险搬迁三年集中攻坚,力争对无法或较难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威胁且威胁程度为紧迫和较紧迫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通过搬迁安置的方式尽早消除威胁。资金方面,三年集中攻坚期,在中省资金补助一般户3.5万元/户、低保户4万元/户的基础上,市县财政通过盘活历年地灾防治结余资金,提高标准,落实避险搬迁户3.5万元/户的配套补助,进一步减轻群众搬迁经济压力、提高搬迁积极性;政策方面,鼓励各区县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优先将避险搬迁户纳入深化增减挂钩项目进行集中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充分给予安置用地、选址建房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科学合理推进避险搬迁,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安心、住得放心。全市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累计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571万元、市级配套资金248.5万元,避险搬迁受威胁村(居)民162户。
        通过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已让1508户群众彻底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含低保户/贫困户60户),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有力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目前,全市避险搬迁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已逐步完善,并建立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以及项目立项、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机制,为避险搬迁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群众认同感强、满意度高,为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3年,我市针对地质灾害全面开展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工作,共计调查“应搬”对象166户,其中“愿搬”对象124户。按照《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要求,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五年任务共166户,按照“省级统筹、市级主责、县级主体”原则,建立“省级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工作架构,有力有序推进避险搬迁取得实效,并已按计划完成2023年7户避险搬迁规划任务。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为我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提出,要把防风险、保安全作为底线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防汛抗旱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市委要求,要着力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为我市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坚持“避让优先、应搬尽搬、能搬则搬”原则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的避险搬迁工作,从源头上破解“反复受灾、反复投入、反复治理”困局,有效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仍面临诸多困难、问题和挑战。一是搬迁难度加大。经过多年搬迁,经济条件较好、安置用地协调难度较小、搬迁意愿较强的受威胁村(居)民大多数已搬离危险区,未搬迁的受威胁村(居)民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差、搬迁意愿不高,搬迁实施难度大。二是搬迁成本高补助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主要靠省级3.5—4万元/户的补助资金,仅占搬迁群众平均建房成本的20%左右;市县受地方经济制约,配套补助资金较少且政策落实持续性较弱。特别是近年受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搬迁群众均反映迁居资金筹措压力较大。三是资源约束日益凸显。摸底调查结果显示,应搬群众大多集中在山地和丘陵区,就近安置选址空间受限。加之城镇化加速推进,新增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大部分搬迁安置需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或占用基本农田,安置用地协调难度大。四是政策统筹力度仍需加强。避险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在生产资料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配套、就业创业扶持等各个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发挥聚合效应,才能有效推动避险搬迁工作落地见效。

目前,我市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自贡,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防风险、守底线、保安全任务艰巨繁重,亟需进一步提升全市防灾减灾能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直接有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受威胁村(居)民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避让优先、应搬尽搬,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在基本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风险区)范围内受威胁、可搬迁对象的基础上,按照紧迫优先、应搬优先的原则,逐步降低地质灾害高危险区(风险区)隐患风险,力争其他危险区(风险区)销号或降低风险等级。到2027年底,全市通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动态销号隐患点大于10处、降低地质灾害高危险区(风险区)等级大于7处,搬迁村(居)民居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内在发展动力持续增强。

第三章  搬迁范围、对象和任务

第一节  搬迁范围

满足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大或治理费效比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受损且修复困难、处于断裂带附近3项条件之一的受威胁村(居)民;地质灾害极高、高危险区(风险区)内靠山临崖、高陡斜坡(边坡)、沟谷沟口等受威胁村(居)民中治理难度大或治理费效比高的,且有搬迁条件的受威胁村(居)民;其他受地质灾害威胁并有搬迁意愿的村(居)民。

第二节  搬迁对象

结合省级总体规划下达任务及我市2023年实际搬迁情况,对市级摸底调查成果中纳入本轮五年规划的166户避险搬迁对象进行核实调整,详见表1。

从威胁范围看,地质灾害隐患点内搬迁对象96户,占比57.8%;地质灾害高危险区(风险区)内搬迁对象49户,占比29.5%;其他危险区(风险区)内搬迁对象21户,占比12.7%。从行政区划看,搬迁对象涉及5个区县,其中:贡井区2户、占比1.2%,大安区5户、占比3.0%,沿滩区1户、占比0.6%,荣县121户、占比72.9%,富顺县37户,占比22.3%。

从搬迁意愿看,有搬迁意愿的对象共124户(含“应搬”范畴内有搬迁意愿对象和其他风险区内有搬迁意愿对象),约占74.7%;暂无搬迁意愿的对象42户,约占25.3%。

从紧迫程度看,紧迫的63户,占37.9%;较紧迫的79户,占47.6%;紧迫程度一般的24户,占14.5%。

从安置意向看,分散安置50户,占30.1%;集中安置32户,占19.3%;货币化安置84户,占50.6%。

表1  2023—2027年自贡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摸底汇总表

区县

地灾隐患点避险搬迁对象调查 高危险区(风险区)避险搬迁对象调查 其他危险区(风险区)“愿搬”对象 避险搬迁

任务合计

“应搬”对象 “愿搬”对象 “应搬”对象 “愿搬”对象
隐患数(处) 户数(户) 人数(人) 户数(户) 人数(人) 危/风险区数(个) 面积(平方公里) 户数(户) 人数(人) 户数(户) 人数(人) 户数(户) 人数(人) 户数(户) 人数(人)
1 贡井区 0 0 0 0 0 1 13.53 2 11 0 0 0 0 2 11
2 大安区 0 0 0 0 0 1 1.82 0 0 0 0 5 17 5 17
3 沿滩区 0 0 0 1 1 1 7.15 0 0 0 0 1 2 1 2
4 荣县 8 91 268 72 214 2 445.72 18 63 12 38 12 40 121 371
5 富顺县 2 5 18 4 13 2 59.51 29 113 14 50 3 16 37 147
合计 10 96 286 77 228 7 527.73 49 187 26 88 21 75 166 548
 
备注:任务合计=地灾隐患点“应搬”对象+高危险区(风险区)“应搬”对象+其他风险区“愿搬”对象。
 
 
        第三节  搬迁任务

本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五年规划按两个阶段分步实施,166户任务具体安排为:贡井区2户,大安区5户,沿滩区1户,荣县121户,富顺县37户(详见附件1)。

——第一阶段(2023—2025年):按照“紧迫优先、应搬优先”原则,结合区县上报实际,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避险搬迁对象安置94户(大安区1户、荣县72户、富顺县21户)。其中2023年已完成7户(大安区1户、富顺县6户)。

——第二阶段(2026—2027年):完成全市剩余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避险搬迁对象安置72户(贡井区2户、大安区4户、沿滩区1户、荣县49户、富顺县16户)。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一节  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分为整点(区)搬迁和局部搬迁。鼓励处于地震断裂带附近、治理费效比差、治理工程受损且修复难度大的地灾隐患点以及成灾风险高、生存环境较差、可持续发展较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实施整点(区)搬迁。对整点(区)搬迁以外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受威胁村(居)民实施局部搬迁。

第二节  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搬迁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优先采用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

集中安置。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镇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当地特色产业、乡村旅游业等为支撑,引导群众向县城、集镇、产业园、已有安置区、中心村集中安置。

货币化安置。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资金和政策,充分利用商品房、棚改存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资源,鼓励进城落户,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分散安置。主要以自建住房等方式分散安置。鼓励通过依法回购、改建已建安置区空置房屋、闲置乡村办公用房等住房资源进行安置。

其他安置。主要以自主选择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鼓励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进行安置。

第三节  选址建设

选址要求。安置点应科学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不占或少占耕地。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尤其是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以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为目标,推动搬迁“三靠”(靠园区、靠景区、靠社区)、“三进”(进县城、进集镇、进中心村和聚居点),坚决避免因规划调整、地质灾害威胁造成“二次搬迁”。对于集中安置项目,应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有效规避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气象灾害和危险区(风险区)等潜在威胁。

建设要求。坚持规模适宜、功能合理、宜居宜业的要求,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经济条件,合理确定人均住房面积,严格控制建造成本。新建住房结构设计应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控切坡建房,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集中安置点应尊重地域文化、传承民族特色,采取统规自建为主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节  复垦整治

避险搬迁群众迁出后,需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等证书。当地政府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组织对搬迁群众原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

第五章  资金筹措

按照“省级补助、市县配套、金融支持、群众自筹”的原则,多元化筹措资金。

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一般户3.5万元/户、低保户4万元/户的标准进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基础补助,并根据省级避险搬迁补助标准变化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实行考核激励奖补,按照“分类分层补助、政策统筹协调、次年考核激励、逐年升档补差”的原则,向搬迁任务重的区县予以倾斜;考核激励标准,根据各区县截至上年末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给予奖补,区县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提升的,按照各档次间奖补资金差额予以补差(详见附件3)。

各区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整合相关渠道资金,用好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避险搬迁资金筹措力度。鼓励各区县在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基础上,依法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银行贷款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腾退的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统筹实施,收益可用于避险搬迁农户补助及农房建设。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一节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支持力度,灾(险)情发生后及时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避险搬迁支持力度,支持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弱化盈利考核要求。支持探索盘活利用腾退土地的市场化路径,筹集搬迁安置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避险搬迁户可申领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开展捐助或援建。积极争取中省资金支持。

第二节  保障搬迁用地需求

指导区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灾害安全防护范围,合理布局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探索建设紧凑型村庄。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险搬迁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规定进行流转交易。避险搬迁农房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国家单列安排的宅基地计划指标解决;采用集中安置的,由省级统筹,全额保障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可使用复垦产生的指标保障。搬迁安置用地报批时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在本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落实的,由区县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落实,仍无法落实的,按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借支。可将符合条件的避险搬迁迁出区和迁入区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范围,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避险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用地计划指标对避险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配套

对集中安置点,可按规定统筹涉农资金,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避险搬迁新建安置区向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延伸覆盖区域集中,合理配建完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贸物流等生活服务设施,强化县城和产业园对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采取扩建等方式建设集中安置区的,可结合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在原配套设施上进行改造提升,满足搬迁群众公共服务需求。根据集中安置点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等情况,指导属地合理分类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需开展环评的项目,指导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加快推进环评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防洪工程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动实施;指导做好集中安置点水源水量论证,配套完善供水设施设备,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集中安置区、集镇迁改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避险搬迁户自建房需用砂石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外联公路纳入交通有关规划或专项方案,加快推进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

第四节  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避险搬迁群众进城落户,对在迁入地落户的实行“一站式”户口迁移和居住证办理服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协调重大工程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鼓励搬迁群众融入迁入地发展,扩大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支持利用衔接资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优先支持避险搬迁中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发展到户产业和庭院经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搬迁安置点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点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加大对搬迁任务较重地区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在集中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搬迁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将避险搬迁安置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安置地政府负责为随迁子女提供就近就便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保障其入园入学需求。通过“全程网办”和“一址多照”等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为避险搬迁造成经营困难的小微市场主体,提供包括歇业登记在内的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易地安置户参加养老保险,对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由财政按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信贷投入。

第五节  强化合法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原有合法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搬迁群众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避险搬迁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探索整合利用腾退宅基地和碎片化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土地流转。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间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工作,确保避险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采购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困难避险搬迁群众保障水平。

第六节  落实搬迁税费优惠

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纳税人因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按规定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依法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规划实施

实行市县级为主体、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部署各项任务,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级专项规划+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的工作架构,统筹推进避险搬迁工作。根据市级目标任务,县级负责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或计划、资金筹措、组织动员、安置选址及评估、旧房拆除等工作,统筹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土地调整、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或计划,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复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规划期内,对因地震、暴雨等诱发地质灾害的新增避险搬迁任务,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动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省级给予基础补助,不享受省级考核激励奖补。规划实施结束后,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继续纳入常态化工作予以实施。

第二节   严格监督考核

动态开展避险搬迁工作监测监管和风险评估,落实最严格的避险搬迁销号、降等制度,按照“清单制”要求,建立避险搬迁对象管理动态销号清单;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工作指南》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进行验收;按照“上图入库”要求,细化并规范新房建设、搬迁入住、旧房拆除、恢复耕种等阶段的工作流程、监测跟踪制度,强化避险搬迁过程管理,确保规范实施。2025年底,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对避险搬迁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区县,暂缓安排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并于规划实施完毕后,在规划任务总数内据实清算。加强避险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避险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节  广泛宣传动员

加强对避险搬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结合“3·22”世界水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全国土地日等节点,开展多层级、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基层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总结新做法、新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全面深入推进避险搬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1.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任务分解表(2023—2027年)

2.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补助估算表(2023—2027年)

3.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考核激励标准


附件1
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任务分解表(2023—2027年)
序号 区县 总计 阶段目标(户) 备注
第一阶段(2023—2025年) 第二阶段(2026—2027年)
2023年(已完成) 2024年 2025年 合计 2026年 2027年 合计
1 自流井区 0 0 0 0 0 0 0 0  
2 贡井区 2 0 0 0 0 0 2 2  
3 大安区 5 1 0 0 1 2 2 4  
4 沿滩区 1 0 0 0 0 0 1 1 该户搬迁对象为低保户
5 荣县 121 0 12 60 72 49 0 49  
6 富顺县 37 6 7 8 21 8 8 16  
合  计 166 7 19 68 94 59 13 72  
 
备注:经区县申请、市级统筹后,可结合实际跨区县调整年度任务,但全市任务总数不得低于省下任务。

附件2         

自贡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补助估算表(2023—2027年)
序号

避险搬迁对象总计(户) 补助

金额

总计

(万元)

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23—2025年) 第二阶段(2026—2027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合计 2026年 2027年 合计
户数(户) 经费

(万元)

户数(户) 经费

(万元)

户数(户) 经费

(万元)

户数(户) 经费

(万元)

户数(户) 经费

(万元)

户数

(户)

经费

(万元)

户数

(户)

经费

(万元)

1 自流井区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贡井区 2 7 0 0 0 0 0 0 0 0 0 0 2 7 2 7  
3 大安区 5 17.5 1 3.5 0 0 0 0 1 3.5 2 7 2 7 4 14  
4 沿滩区 1 4 0 0 0 0 0 0 0 0 0 0 1 4 1 4 该户搬迁对象为低保户
5 荣县 121 423.5 0 0 12 42 60 210 72 252 49 171.5 0 0 49 171.5  
6 富顺县 37 129.5 6 21 7 24.5 8 28 21 73.5 8 28 8 28 16 56  
合  计 166 581.5 7 24.5 19 66.5 68 238 94 329 59 206.5 13 46 72 252.5  
 
备注: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一般户3.5万元/户、低保户4万元/户的标准予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基础补助,并根据省级避险搬迁补助标准变化进行调整。

附件3

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考核激励标准
各区县到县奖补标准
累计完成

避险搬迁任务

(户)

49户以下 50—99 100—199
奖补标准

(万元)

0.5万元每户 65 135
 
备注:实行考核激励奖补,采取“分类分层补助、政策统筹协调、次年考核激励、逐年升档补差”方式,向搬迁任务重的区县予以倾斜;考核激励标准,根据区县截至上年末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给予奖补,区县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提升的,按照各档次间奖补资金差额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