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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187号)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5-14 10:27 打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健康发展,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行为,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廊收费方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管廊使用费(含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二、建立管廊建设运维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管廊使用费按照覆盖部分建设成本和全部运维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入廊管线单位分摊的建设成本按照不低于管廊全生命周期内的管线直埋敷设成本,并考虑管廊公益属性、管线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起步阶段入廊管线单位合计分摊的建设成本比例可按照管廊建设总成本的20%~50%把握。有条件的地方分摊比例可以更高一些,今后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分摊比例。不同管线分摊建设成本的具体比例可参照管线单位经营情况、管廊空间占比等协商确定。管廊运维成本按舱分摊,一舱多线的原则上由各入廊管线单位平均分摊,也可参考各管线使用管廊空间比例进行分摊。

三、积极疏导管廊使用成本。管廊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入廊管线单位经营成本。通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入廊管线单位缴纳管廊使用费增加的成本支出由其自行疏导。电力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支出,通过输配电价疏导。供排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应当通过适时调整价格进行疏导。

四、加强收费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摸底调查,跟踪了解管廊运营和收费情况,指导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缴费行为。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不得在管廊使用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廊收费、收支情况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入廊管线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管廊使用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实时动态掌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落实推动情况,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地相关政策落实推动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蒋青柏;联系电话:028-86705829;传真:028-86702169;邮箱:6760501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