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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2-06 09:03 打印

自府办发〔2015〕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辅助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和信息化管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网络、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业务信息应用系统、数据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遵循"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共建;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突出顶层设计、统筹渐进、自主可控,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加强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应。
       第七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行政机关应确定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渐进,注重安全,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和数据开放利用的原则。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结合本机关(行业)要求,及时编制本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并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结合行政机关编制的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完善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年度工作计划和节点目标,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统筹建设行政机关公共的政务办文、办事、办会通用业务系统项目,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此类项目。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或统一的互联网出口作为基础支撑进行开发建设,对未依托开展业务应用的,原则上不批准项目立项,不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已具有的功能原则上不得另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书面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出具明确的意见书。对涉密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除需具备项目立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的意见书;
       (二)具备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项目应符合自主可控,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原则。
       属国家、省级统筹安排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要求,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立项申请(含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项目概算调整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同步推进电子化档案管理,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涉及多部门共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预算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批复要求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暂停项目、直至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半年内,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申报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应用评估和信息共享监督,评估结果直接与今后的项目审批、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和保障。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国家、省电子政务网络统一技术路线和标准规范,分级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全市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负责搭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逐步统一互联网出口,形成系统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电子政务网络,负责定期汇总上年度政务网络接入情况,报上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审核、变更、IP地址规划、域名注册和互联网统一出口及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专门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统一实施电子政务网络运行和维护管理,接受上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行政机关负责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后的内部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结合工作需要确定支撑服务单位。市至区县广域网和市级以下城域网应至少达到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规划推进建设统一电子政务云平台,统筹网络、计算、存储、灾备等基础设施,逐步整合行政机关数据中心,同步推进应用系统向云上迁移和部署。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市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密切配合下,统筹规划建立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授权管理机制和安全报告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安全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进行开发应用必须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推行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申领数字证书。原已建成的应用系统应依据数据集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和规范标准,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并服从全网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自行铺设专网线路和组建信息传输骨干网。已独立建立的业务专网应制定迁移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省统一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逐步整合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确需保留的,应明确边界,与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进行安全对接和业务融合,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确保实现与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依据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应按国家、省信息安全标准达到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要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在信息系统升级和维护过程中,渐次更新替换安全性能弱和未列入安全可靠产品名录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电子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严禁在非涉密网络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涉密计算机要安装相应的保密监控系统和相关设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接受市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有关部门对其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建设应用的重要手段,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扩大对外宣传、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增进互动交流、引导社会舆论的窗口作用。
       第三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指导监督行政机关网站整合和有序关闭工作,统筹安排部署行政机关利用统一的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不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除设立业务性网站外原则上也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第三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中国·自贡"政府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推进网站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公众参与、舆论引导服务功能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中国·自贡"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建设和内容保障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向"中国·自贡"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内容保障,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并严格按照内容保障要求和规范,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六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处理,推进信息资源库建设。原则上(国家和省明确要求集中建设信息资源库的除外)应利用全市数据交换平台,提供数据集中存储。
       第三十九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存储、灾备信息资源,分配信息共享目录授权,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四十条  凡列入全市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行政机关必须与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提供数据交换接口,实现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需共享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使用申请,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拥有信息源单位协调同意后,三方签订授权使用保密责任书,按照授权范围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七章  电子政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实施问责,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不遵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的;
      (三)不遵守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单独开发建设公共通用业务系统的;
       (五)不按规定依托统一政务网络支撑基础平台开发建设应用系统的;
       (六)违反电子政务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的;
       (七)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行为的;
      (八)自行独立铺设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业务专网迁移的;
      (九)不按规定履行政府网站栏目建设和内容保障责任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不提供数据交换接口,阻碍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自府办发〔2013〕4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