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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0-12 09:12 打印

自府规〔2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自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在地。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属于租赁房屋的,除提交第(一)项所列相关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证明文件。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酒店)、市(商)场摊铺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宾馆、饭店(酒店)、市(商)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属于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说明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合法使用房屋的,应提供合法使用房屋的证明文件。

房屋租赁存在转租情形,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可分离登记。对无需前(后)置审批的企业在住所登记地同一区(县)范围内增设分支机构的,可免予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探索开展本市范围跨区(县)“一照多址”改革。

第八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多个企业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六)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七)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  允许市场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前提下,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类的经营活动。在登记时,应提交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明确详细地址或者门牌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或投资人、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府发〔2018〕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821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