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四川自贡)官方网站!今天是:

信用中国(四川自贡)

credit.zg.gov.cn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10-22 09:17 打印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自贡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自贡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县)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指导落实就业见习政策。

(二)编制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核、公示、发文认定就业见习单位。

(四)开展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见习工作。

第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政策,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开展就业见习服务。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单位申报,与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签订协议。

(三)做好就业见习单位日常管理,开展就业见习单位监督指导和年度评估。

(四)收集、审核、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受理就业见习申请,为就业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

(五)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按规定拨付补贴。

(六)做好就业见习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七)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见习工作。

第六条  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统一经办平台。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事项均通过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指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进行就业见习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组织、重点项目业主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八条  见习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区(县)统一管理。

第九条  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一)紧贴地方产业发展实际,以支柱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等为主。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每年可提供一定数量自贡市行政区域内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知识、技能、管理类等就业见习岗位。

(四)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价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关于见习单位认定的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该分公司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第十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并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属地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自贡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自贡市就业见习单位需求情况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单位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评价制度。所有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二)初审评估。收到申报资料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实地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公示发文。在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拟认定的见习单位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见习单位签订《自贡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为区(县)级见习单位,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期间,见习单位按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有效期满,3年评估均合格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示发文可延续认定。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的单位名称、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见习单位地址跨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告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协议签订、见习制度履行、见习补贴申领、见习资料管理等进行监督指导,并于每年12月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评估(对当年新认定且暂未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可不进行评估,见习单位有效期延长至第3次评估结束),填写《自贡市就业见习单位年度评估表》(附件4),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见习岗位需求的。

(二)无故拒绝符合见习岗位需求的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超过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或未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四)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因自身原因且与见习人员协商一致自愿取消资格的。

(六)以不实承诺、不当手段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七)劳动违法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

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听取见习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意见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公示7日发文实施。见习单位收到取消见习单位资格通知文件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协议提前终止,对因第十四条(六)、(七)情形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单位认定申请。

第三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岗位募集与发布

(一)就业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计划,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见习岗位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见习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两次需求计划、岗位要求等信息,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报送。

(三)审核见习单位的需求计划,应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见习单位规模、青年见习需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事业单位类见习单位,要将见习岗位的开发与编外人员的使用管理相结合),科学审核见习需求、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四)审核确认见习岗位信息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招聘会等各类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青年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就业创业证,填写《自贡市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

(二)受理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并将符合条件的青年纳入统一管理。

(三)见习推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对象意愿和见习单位需求,推荐就业见习岗位,指导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未匹配成功的,指导申请对象调整就业见习意向,帮助调剂就业见习岗位。

(四)直接吸纳。见习单位可根据岗位计划自主招聘见习人员,并将招聘情况和相应材料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五)招募公示。见习单位应将拟吸纳见习人员情况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单位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六)签订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在签订见习协议书当天将见习协议书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其上岗前将相关凭证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见习组织实施

(一)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每名符合条件的青年只能参与一次见习。见习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其他合理的休息时间,参加见习每周不可超过40小时。

(二)见习单位明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见习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见习时间、责权范围、违约办法以及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评等,并予以公开、执行。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发放。

(四)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使用并重的原则,建立见习人员就业路径规划机制。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按照见习协议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指派带教老师、组织就业见习。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在遵守见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见习工作及道德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五)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必须在申报岗位的见习单位进行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不得以借调、劳务派遣、劳动外包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六)见习单位建立见习台账,内容包括见习人员的信息资料、见习补贴申领、基本生活费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等,每年6月和12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工作总结。

(七)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见习评价,出具《自贡市就业见习情况评价意见表》(附件7),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根据见习期间单位教育管理情况,填写《自贡市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见习单位留存,作为对见习单位评估依据。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二)见习人员因病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不完成工作对见习单位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且教育无效。

(四)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规定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十九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

(五)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六)见习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规定,损害就业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解除见习协议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解除情况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停止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岗位见习人员退出后,如需再次招募安置就业见习人员,需重新提交岗位计划申请。

第二十一条  见习单位若有招聘计划,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见习人员。见习人员被所在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应计入工龄。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期满人员就业去向登记台账,对见习期满未实现就业创业的人员开展至少1年就业跟踪服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并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

第四章  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发放。

第二十五条  见习单位应按月向所属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见习协议书;《自贡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9);见习单位通过社会保障卡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凭证;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凭证(以上资料在前期已提供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按规定审核公示后,按月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见习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6月28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自贡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对就业见习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见习单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