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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银行卡换700元购物卡?这种套路会让你触犯刑律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9-06 09:15 打印

只需借给对方几张银行卡,就能得到免费的超市购物卡,这样“以卡换卡”的是“好差事”?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账户、为他人转移诈骗资金的刑事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女子卢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其犯罪的违法所得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4月,一位网名为“优优”的女子(另案处理)称只需将银行卡交给她使用,卢某每月便可免费获得超市购物卡。当卢某问及使用银行卡的原因时,对方称系其参与网上赌球所用。为牟取非法利益,卢某先后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以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出借给对方使用,自己则获得价值700元的超市购物卡作为回报。

经查,卢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有五名被害人遭遇“杀猪盘”诈骗(一种网络诈骗方式,诈骗分子以恋爱交友为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伺机将其拉入博彩理财等骗局,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将116184元转入卢某名下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供他人转账使用,其名下账户共涉及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161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卢某负责提供银行卡账户等供上家转移犯罪资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卢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卢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当今时代,信息网络的普及大大方便了工作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2019年央行加大对买卖银行账户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在惩戒期,手机银行转账、网上购物充值、微信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费方式,涉案人员再也无法使用。这就意味着,如果非法开办贩卖、租借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开户人不仅影响了自己的信用,还会受到信用惩戒或法律惩处。如果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达到特定情节的,银行账户出借人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切莫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将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些出售、出租行为不仅会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还会让自身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身陷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泥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