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快来,李某在砍毛竹,我已经将他拦下来了!”大中午,正在值守的卢法官接到吴某的电话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组织警力前往现场。
据悉,2013年8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股协议书》合股经营一毛竹山,双方各占50%股权,按股权比例承担债权债务。2014年6月,被告李某出具承诺书,注明因李某欠吴某毛竹山投资款465115元及其他欠款共计635115元,李某同意将与吴某合股经营的毛竹山及其余两处毛竹山股权股份抵押给吴某,待上述欠款付清后赎回股份。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股协议书及被告李某出具给原告吴某的承诺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被告李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465115元,如李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肯履行判决义务,吴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尽快履行生效文书所判决的义务,但是李某依旧我行我素,躲避还款。经司法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值午休时间,正在法院值守的卢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后,立即前往现场,将已被李某砍下的毛竹扣押。迫于压力,李某当场表示愿意履行,并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将卖毛竹的价款偿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