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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24 09:25 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

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发改法规〔2022〕355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推动长三角三省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聚集;有利于提升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水平,为全国范围改革积累有益经验;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市场隐性门槛和行政壁垒,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深入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眼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坚持区域协同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持续激发改革内生动力,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努力在长三角区域建成信息深度共享、市场充分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有力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按照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服务事项、平台数据等方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依法实施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拓展跨地区、跨层级自主选择平台的交易事项范围,实现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集约化发展。
坚持协同共享。加强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政策协调性和执行协同性,推动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互认,以信息流带动人流、物流、资金流等要素资源有序流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提升交易服务水平和监管水平。
坚持便民高效。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及相关领域审批和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大力推进“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着力提高在线办理率和全程网办率,降低异地投标等跨区域交易成本。着力破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制约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持续深化平台整合共享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各领域、各地方协调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先行先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典型示范引领,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协调发展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专家资源实现区域内统一共享,参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和CA数字证书互认的城市达20个以上,跨区域交易便利水平明显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政策协调和监管协同机制基本建立,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落地见效,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经验。
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一体x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基本形成,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施,CA数字证书实现全国互认,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更加健全,跨区域交易更加活跃,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对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发挥。
二、重点任务

  (四)推动制度标准规范统一。落实全国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建立地方性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制度规则清理,确保区域内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推动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化,坚决取消要求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优先认可本地业绩等市场隐性壁垒。落实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建设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提升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提供集法规政策发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进度查询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建设运行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集中发布网站,促进各地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交易信息实时推送,实现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网尽览”。大力推进排污权、用能权、产权等领域交易通过场地共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多种方式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六)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互认。制定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数据标准,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一地注册、区域通用”。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库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社保等材料“零提供”。

  (七)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建立健全区域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整合共享区域内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实现专家跨地区抽取。在属地监管基础上,建立专家跨地区评标、评审的协同监管和日常考评机制,实现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升评标、评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制定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快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积极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并逐步拓展应用到其他交易领域。建立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协调机制,统一评标见证服务规范。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跨省(市)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九)推进CA数字证书跨省互认。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级交易平台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CA数字证书全国互认试点,实现CA数字证书在区域内跨平台、跨部门、跨地区互认,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探索运用手机扫码等多种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促进交易安全、便捷、高效。

  (十)推行跨地区、跨层级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跨层级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探索跨省选择交易平台。建立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见证互认机制,实现见证行为、结果互认。建立与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相适应的行政监管机制,落实交易项目所在地监管责任。推动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促进形成良性竞争机制。

  (十一)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以省级平台为重点,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健全交易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交易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十二)强化监管信息支撑服务。健全交易数据部门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共享目录和标准,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共享效率,为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支撑服务。健全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数据可信、可控、可管。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资源交易作为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逐条逐项细化任务、分解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三省一市要加强沟通协作,轮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合作重大事项。

  (十四)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长三角各地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国家试点示范工作,支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各类全国性要素资源市场建设运行工作。发挥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重点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形成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良好环境。

  (十五)抓好督促落实。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评估,总结推广公共资源交易区域一体化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