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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承诺实践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案例 

来源 :信用自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3-28 09:24 打印

一、案情简介

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在位于荣县旭阳镇子同桥村7组(荣县殡仪馆南侧)荣县殡仪馆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到岗履职,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在位于荣县旭阳镇子同桥村7组荣县殡仪馆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20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错误行为,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根据《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将该公司违法行为移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20日对本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圆满执行结案,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事情,涉及企业复工复产,关乎工人就业,人身安全、企业长期经营等重要权益。本机关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案件涉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从轻的罚款来执行。案例在案件定性、法律关系梳理、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综合性较强,对同类案件的调解、执法、司法示范导向明显,对推动形成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较具引领作用,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审慎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厂,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就业,不仅展现了执行工作的温度,更是充分体现了本机关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努力。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